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 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