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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