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
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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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2年)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