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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