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交通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及其他交通方面的相关支出。不包括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和车购税征管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车购税收入分配,向交通部定期通报车购税收入及分配情况,并对交通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
交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财政部主要负责组织预、决算审批,并按预算、车购税收入入库情况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拨款;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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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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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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