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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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年)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