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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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1年)
- 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