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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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