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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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4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