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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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2015年)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年)
-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