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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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 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2014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