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发展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试验、检验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 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不满一万元
二百元以下
表扬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从采用时起,按一年的经济效果计算。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三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实施、奖励等工作。建议人和审查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的和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4年)
-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