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第一条
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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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 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7月20日答记者问(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