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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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9月21日)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