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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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