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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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的批复(2002年)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