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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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2019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