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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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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