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
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 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