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
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
-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202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