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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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