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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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2001年)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2年)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2009年)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年)
- 旅行社条例(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