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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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