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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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
- 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2021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10年)
-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