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电力规划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