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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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汤洪波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唐胜杰、江新林“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4年)
- 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