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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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