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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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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