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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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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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