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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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