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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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