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
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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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