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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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