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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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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