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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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5年)
-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开工报告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武威地区设立地级武威市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