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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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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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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