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1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咨询我会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时的有关监管政策把握问题。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三)部分对拟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2008年)
-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科协中国老龄协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推动实现老有所为的指导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