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太原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 中俄联合公报(2005年)
- 江泽民总书记致电祝贺坎代再次当选为老挝人民革命党主席(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8月9日答记者问(2001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2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6月22日答记者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