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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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