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