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陕西、内蒙古(以下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该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指山西省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榆林县,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东胜市。
在该地区进行采矿、筑路、修建电厂、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执行“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第四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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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剑川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