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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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25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