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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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2006年)
-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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