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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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年)
-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