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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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