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7年)
-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
-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2017年)
-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8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