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20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