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2000年)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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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2010年)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