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2000年)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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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008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