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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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元旦、春节期间继续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