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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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 在第16届东亚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