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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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