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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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
-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