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制,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二、 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像规格为4833毫米。
三、 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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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2004年)
-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