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制,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二、 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像规格为4833毫米。
三、 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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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年)
-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情况的通报(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