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