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这一目标,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的退役军人事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现有编内外工作人员,以及拟通过招录程序安排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津补贴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 主要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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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