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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