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2007年)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