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 and Health ,ICF,中文简称为《国际功能分类》) 有关“自理”的国际分类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GB/T26341-20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良、孙欣、徐俊波、徐洪新、李路明、徐丽英、张冉、唐亚青、王连生、郑四龙、魏婵娟、李洁、王娟、邢东升。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原则、方法和条款。
1.2
本标准适用于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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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5年)
-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