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2022年)
-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