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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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2002年)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