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0年)
-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2000年)
-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