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