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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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