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