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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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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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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