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9·4硝酸铵”专案涉案单位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没收的硝酸铵和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可以转让有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一号)的批复(2001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2023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