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9·4硝酸铵”专案涉案单位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7]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非法销售、购买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的,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没收的硝酸铵和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复混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可以转让有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