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09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发展改革委高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 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