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2年)
-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