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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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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