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 主要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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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2009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