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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