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4号(2022年)
-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2016年)
-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2020年)
-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