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绩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