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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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
-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2015年)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