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8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2017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2006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