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监督范围
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一)
执法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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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